承租人赶走同居人怎么处理
承租人赶走同居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以下为具体法律依据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若承租人是唯一承租人,其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第七百零八条),有权排除未经同意的他人占用,但需通过合法方式(如诉讼),不得侵害同居人基本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若为共同承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双方需按合同履行义务,单方面赶走对方属于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综上,承租人是否有权赶走同居人,核心在于其是否为唯一使用权人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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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承租人是房屋唯一签约主体,且同居人未被登记为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可基于房屋使用权要求同居人搬离,但需提前合理通知(如7-15天),避免暴力或非法手段。
2. 若同居人与承租人同为租赁合同签约主体(共同承租人),承租人无权单方面赶走对方,需按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解除共同租赁关系。
3. 若同居人是承租人允许的同住人(未签约),但双方存在同居期间的财产/费用约定,承租人赶走时需先结清相关款项,再要求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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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居人存在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计划出售房屋,同居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赶走同居人可能影响优先购买权行使,需先告知出售事宜,再处理搬离问题。
2. 同居人是弱势主体:若同居人是老年人、残疾人或无固定收入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承租人需给予合理安置期限,不得立即赶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行为无效。
3. 租赁房屋为保障性住房:若租赁房屋是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擅自赶走同居人可能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被出租人要求整改甚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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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赔偿风险:如承租人暴力驱赶同居人,导致对方受伤或财物损失,同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赔偿。例如:承租人更换门锁导致同居人无法取走贵重物品,造成手机损坏,需赔偿维修费用。
2. 违约赔偿风险:若为共同承租人,承租人单方面赶走对方,同居人可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例如:合同约定共同承租人退租需提前30天通知,承租人未通知即赶走对方,需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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