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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优偿权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5-12-12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过程中,以下错误操作需特别避免:
1. 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即发放贷款:部分债权人因疏忽或轻信企业承诺,仅签订抵押合同未登记,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无法优先受偿,最终只能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可能面临债权无法全额收回的风险。
2. 忽视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需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若超过时效未主张,法院将不予保护,优先受偿权会直接丧失。
3. 未核查厂房上的其他权利负担:接受厂房抵押前,未查询不动产登记簿,忽略厂房已存在的其他抵押权或查封情况,导致后续行使抵押权时受在先权利限制,优先受偿金额大幅减少。
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建议尽快联系律师评估风险,制定补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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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的处理,可能受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
1. 抵押权设立前厂房已被查封:若厂房在办理抵押权登记前已被法院查封,根据法律规定,该查封具有优先性,抵押权人即使后续办理登记,也无法对查封部分的价款优先受偿,只能在查封解除或处置后剩余价款中受偿,会直接压缩优先受偿的范围。
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若抵押权人与企业(抵押人)虚构抵押合同或高估厂房价值办理抵押登记,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其他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无效,优先受偿权丧失。
3. 厂房为企业公益性质用房:若企业厂房属于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的教育设施或医疗卫生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此类财产不得抵押,即使办理登记,抵押权也无效,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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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结合您的问题,企业厂房作为抵押财产,需满足“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登记”两个条件,抵押权才能设立。若符合该规定,当企业(债务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或出现约定情形时,抵押权人(如银行)即可对厂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此为优先受偿权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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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询问的企业厂房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需先明确其核心前提:抵押权合法设立并登记。以下结合不同情况详细说明:
1. 若企业厂房抵押权已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且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就厂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若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仅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未生效,抵押权人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仅能主张普通债权。
3. 若同一厂房存在多个抵押权,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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