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

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是诈骗吗

发布时间:2025-12-09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的维权过程中,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拖延证据收集:部分出借人发现被骗后未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导致后期证据灭失;例如,删除与借款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对方虚构借款用途,最终难以认定诈骗。
2. 私下威胁借款人:出借人因愤怒对借款人进行人身威胁或非法拘禁,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自身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3. 忽视“数额较大”标准:部分出借人借款数额未达当地诈骗立案标准(如仅出借2000元),仍坚持刑事报案,浪费时间精力;此时应优先通过民事诉讼追偿,而非执着于刑事立案。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不确定如何纠正,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避免权益二次受损。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提前警惕:
1. 证据链断裂风险:若缺乏直接证明借款人“虚构事实”的证据,可能导致无法认定诈骗。例如,出借人仅能证明借款人借款后还了高利贷,但无法提供聊天记录或录音证明借款人曾虚构“投资项目”的借款理由,公安机关可能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出借人无法通过刑事途径追回资金。
2. 资金无法追回风险: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还高利贷后,自身已无任何财产(如房产、存款被高利贷债权人执行),即使法院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出借人也可能因借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无法实际追回损失。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针对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是否构成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以下结合法条为您分析适用逻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2015年修正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的行为,核心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要件:若借款人通过虚构借款用途(如谎称投资项目)、隐瞒真实负债(如已背负巨额高利贷)等方式,使出借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出借资金,且借款后用于还高利贷(无实际还款能力),则符合“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若借款数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如3000元),即可适用该法条认定为诈骗罪。反之,若借款人仅夸大还款能力但有实际还款行为,或借款数额未达标,则不适用该法条的刑事认定。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虚构事实借款还高利贷的认定,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影响处理结果:
1. 借款人后期主动还款:若借款人借款后短期内主动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即使前期虚构事实,也可能影响诈骗的认定——例如,借款人虚构投资项目借款10万元还高利贷,1个月后通过变卖资产归还全部借款,公安机关可能因“无实际损失”或“无非法占有目的”不予立案,仅认定为民事欺诈。
2. 借款数额未达“较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较大”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标准不同);若出借人仅借款2000元,即使借款人虚构事实还高利贷,也不构成诈骗罪,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3. 出借人明知借款用途仍出借:若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还高利贷,仍基于高利息等原因出借资金,此时借款人的“虚构事实”可能不被认定为“骗取”——例如,借款人告知出借人“借款还高利贷但给20%月息”,出借人因高息出借,即使借款人后续无法还款,也难以认定为诈骗,只能按民间借贷处理。

上一篇:公司注册资金不够怎么处理

下一篇:暂无

← 返回首页